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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文会定纷止争之作用

来源:黄山日报 2018-11-30 07:54   https://www.yybnet.net/
□郑刚

休宁县城西几十里的茗洲村碧水环绕、群峰叠翠。这里曾是古徽州吴氏家族聚居的中心。明中后期,茗洲吴氏家族发生多起祖坟被占、荫木被毁被侵事件,茗洲吴氏家族不惜花费钱财诉诸官府,进行了艰难的诉讼。嘉靖二年发生了昶二公墓被李璠侵葬事件,吴氏家族告状,县衙派当地文会人员前往实地踏勘,令侵葬者“备礼醮谢”。(《茗洲吴氏家记》卷十《社会记》)

在徽州,乡村宗族内部的纠纷一般通过族中长老或族长调解,而不同宗族之间的纠纷,往往通过文会调解最终私下解决,参与文会调解的“选宗之贤”往往是与纠纷双方有一定私人关系或影响力的第三者。据不完全统计,明清时期徽州社会涉及山林、祖墓、田地地界、家产等民间纠纷在宗族长老和族长难以定分情形下,一般都提交和通过遍布僻乡村野的文会组织进行“乡评”,在明确是非曲直后进行劝和调解,而大部分纠纷就此偃旗息鼓。

祁门县二十都文堂陈氏家谱中记载:“各户或有争竞事故,先须投明本户约正副理论。如不听,然后具投众约正副秉公和释。不得辄讼公庭,伤和破家。若有恃其才力,强梗不遵理处者,本户长转呈究治。”(《陈氏文堂乡约家法》)文堂陈氏这种集乡约与族规家法合一的“家法”中明确规定了宗族内纠纷争执,先向本户所属门、房系统构建的乡约负责人“约正”“约副”报告,由其仲裁处理。如果解决不了,再投诉到宗系统建立的乡约负责人“众约正”“众约副”那里仲裁。当出现“强梗不遵理处者”,宗族无法解决时,才允许投官,由此可看出徽州文会组织发挥的民间调解作用。

一、徽州文会组织产生的历史根源。文会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广泛存在,因其“置会有地,进会有礼,立会有条,司会有人,交会有际”而成为徽州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组织。其存在和发展有着深刻社会背景和历史根源。首先,从明清时期徽州传统社会管理状况看,县衙中为数不多的公职人员无力管理徽州村乡各类纠纷,明朝还颁布过《大诰》,不允许乡民凡事都直接与官府接触。即使是奸盗、诈伪、人命等案件,如果不是十恶、强盗、杀人等重案,只要在“本乡本里内自能含忍省事不愿告官”的,亦可以到里甲老人处决断。这种官民回避制度,在崇尚亲缘之情和桑梓之情的古徽州社会中,旨在切断官员与他的故乡和宗族的直接联系以减少徇私舞弊的地方割据势力出现的可能,这一制度也使地方衙门官员对广土民众缺乏有效的管理。使得古徽州县级以下的文会等地方自治组织及其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及时填补了县衙官府机构与乡村农民之间联系的空白。其次,徽州文会等地方自治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具有鲜明的地域化特征。徽州乡村,里甲、保甲这些因官府倡导或命令而建立的乡村组织的主要职责只是负责办理与官府有关的各种具体事宜,并无明确的职权,其职责的履行有赖于各宗族机构和文会等民间自治组织的支持。大学士许承尧甚至认为“里约坊保绝无权焉”成为徽州社会村乡自治真实写照。正如清代乾隆年间画家方西畴作《新安竹枝词》所描述的那样:“雀角何须强斗争,是非曲直有乡评。不投保长投文会,省却官差免下城。”

二、徽州文会组织的功能作用。徽州文会主要是文人们以商讨诗文为主要目的的聚会,仅以文会友,以友辅仁。随着文人集会和交往的增多,许多文会定期举行,演变为经常性的组织。乾隆《沙溪集略》卷一《古迹》中记载:歙县沙溪儒士凌庆四在村南的八亩坵创办北园文会,与槐塘唐仲实、双桥郑玉两位先生时相往还,讲论阐明程朱之学。这是迄今为止关于古徽州文会最早的文字记载。万历年间《歙志》对歙县文会起源这样写到:“士则郡城有斗山会,自郡而西岩镇有南山会,其余巨族间亦有之。”“大都进德修业,由来尚矣,迄今百十余年。人文郁起,为海内之望,郁郁乎盛哉!”文中提到的南山和斗山两个文会在嘉靖、万历年间相继成立。南山文会在歙县岩寺,嘉靖时为唐皋、郑佐所建。“萃里士会文于此”。斗山文会在徽州府城东面的斗山之巅,其前身为元代姚琏、唐仲实等人创办的讲学精舍。嘉靖十年,徽州知府冯世雍修葺扩建为书院,心学代表人物邹守益、王畿等人先后在此讲学。万历十九年,大学士许国、按察使凌琯重建,作为府县两城文会。明代中后期徽州文人结社之风盛行,诗社、文社、禅社脱颖而出,文会组织得到蓬勃发展。据嘉靖年间歙县余端华《岩镇志草》贞卷记载,仅岩寺镇就有南山、斗山、杲山等文会。南山文会会例规定:“凡本籍新文学入会,则用彩旗鼓吹前导至南山亭,祝史执香作乐,迎于道左,国学不与焉,万历之季,复建友善会馆于株山之东,别为明经骨胄监会业之所。每岁三月二十日祭文帝于其中,即为课期,而文学不与也。”可见,此时的文会仍然以文会友、文人结社为主,凡致仕或举人、秀才以及未得功名的读书人均可参加。因文会成员多为文人雅士,积极宣扬儒家伦理,推行教化,族人遇到宗族中无法解决的纠纷时,习惯于通过文会“乡评”得到这帮读书明理的文会成员的评判仲裁,由此文会逐步演化成为具有评判仲裁属性的乡村自治组织。到了清代,徽州文会又分为宗族文会、社区文会、合都文会三类。有婺源县凤山查氏正谊文会、休宁县率东程氏率溪书院文会、黟县萃英文社等。文会的功能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科举辅导和预考作用,特别是正月要发表科举考试的模拟试题;二是周恤贫困、亲善作用。主要从宾兴功能发挥上体现出来,以资助科考为主。祁门鼎元文会在规条中提出“举宾兴以期鼓励”。“定议小试,每名给卷费洋二元,乡试给主要是从会产中支出程仪洋四元,入泮贺仪洋十元,中举贺仪洋二十元,北上贴公车费二十元,概由会内拨支公款,而进士、翰林已入仕途,应当捐资入会生殖”。文会的“恤人之乏”是用会资实施慈善之举,施衣散粮给饥寒交迫的族人、外来难民和乞丐,甚至供给冻死饿死者以棺材。三是解决宗族难以了断的矛盾纠纷。由文会的知识精英来乡评,明辨是非分曲直,并进行调解。大学士许承尧在《歙事闲谭》写道:“各村自为文会,以名教相砥砺。乡有争竞,始则鸣族,不能决,则诉于文会,听约束焉;再不决,然后讼于官,比经文会公论者,而官籍以得其款要过半矣,故其讼易解。”这里“始则鸣族”指纠纷初始是由乡保里老和宗族调解,不能决才“诉于文会”。值得注意的是,族内声望较高的长辈调解纠纷往往采用订立合约作为平息纠纷遵守承诺依据。《祁县二十一都二图溪陈氏文书》中可多见此类合约。如“清乾隆三十八年五月陈起济、陈国鼎等立和息约”纠纷中所订立的“立和息约”文书,记载了族人陈加熊与族兄陈加春误听妇人碎语后发生口角,上告县府,经族中长辈劝谕后回家,后在族内的调解下订立和息约,约定“二家毋许再生事端,各家妇人亦不得滋事,一切听从族老处置,报官罚米”。此处记述了一则生活琐事纠纷在族中长老和文会人员的调解下,息事和解。徽州文会调解受案范围不仅对象和范围广,而且种类繁杂。除了田宅、坟山、祠堂等纠纷外,还有水利、婚姻、继承、租佃、合伙与债务纠纷等各个方面,卷入纠纷的有官僚、乡绅、地主、农民、商人、佃仆和地痞等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田宅、山林和祖墓纠纷尤为突出。这与徽州聚族而居和地少人稠且尤重先茔的自然环境和人文习俗有关。

为预防宗族内外产生纠纷,徽州各族均订立族规家法,如婺源江湾萧江氏《祠规》规定:“健讼破家,且开怨府,或有横逆之来,当虚怀忍让,或产业相干,口角相仇,祠正、副会同门遵公道处分,或毕情劝释。不许竞烦官府,力逞刁奸。如强项不服,祠正、副奉宗规呈治,毋玷清门”“务从族长贤明者公议释判,勿得擅控公堂,致乘族谊。”以族规家法和睦乡邻,作为族内调解依据和规则以避免事态扩大,成为徽州本土预防纠纷特色之一。文会的调解形式,一般是调解人主动介入纠纷。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宗族为了维护族人名誉,忌讳纠纷给族人家亲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官府也鼓励纠纷在民间以调解的方式得到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对簿公堂,希望调解人主动介入。如黟县南坪叶氏宗谱规定:“族内偶有争端,必先凭亲族劝谕理处,毋得遂兴词讼。”《徽州千年契约》中收集了族人谢祖昌、谢顺为山场纠纷调解后签下一份息讼合同,约定倘若违反则“罚银十两入官公用”。由此看出,此息讼协议对当事人有着一定的强制效力。徽州文会这种诉外定纷止争调解机制对于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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