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龙女士,55岁,退休职工
我父母在去年先后因病去世,留下大小房屋各一套以及存款20万元。2007年,他们曾以书面遗嘱的形式对财产作了分配,但未实际分割。2009年4月,我父亲又立下内容为“财产全权交给妻子处理”的书面遗嘱。去年4月父亲去世后,母亲在去年5月又立下内容为“大房子老三、老四平分;小房子留给大孙子。我所有的钱给老大”的书面遗嘱。去年12月份,母亲病故。现在,我们兄妹4人对于父母的财产继承产生了分歧,意见很多,有的想按照2007年父母立下的遗嘱办,有的觉得去年5月份母亲留下的那份遗嘱更合理。所以,我想问一下律师,这种情况下我们该采用哪份遗嘱?法律上有没有明文规定?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龙女士的父母虽于2007年以书面遗嘱形式对其财产作了分配,但此后父亲、母亲又先后重新以书面遗嘱形式对其财产另行作了安排。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对于父母的遗产,龙女士兄妹4人应该按照母亲最后立下的那份遗嘱进行分割继承。
做客嘉宾: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济南市政协委员,山东省青联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法律咨询热线:0531-88812348栏目主持/晨报记者 谢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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