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刘长民妨害公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长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 14 时许,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人员韩道汶、陈伟、张超、陈培栋会同媒体记者,分乘司机徐茂堂、徐志刚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及雪佛兰牌轿车,来到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大庙屯村附近一渣土场对扬尘污染问题进行督查暗访、拍摄取证。在执行职务时,遭遇被告人刘长民的阻拦,刘长民对执法人员进行谩骂,并欲抢夺记者摄像机,与执法人员发生纠纷。后刘长民通过手机、对讲机纠集王凤雷、刘扬等人(均另案处理)来到现场阻止执法人员离开,并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对执法人员乘坐的雪佛兰牌轿车进行打砸,致韩道汶、陈伟、张超、陈培栋、徐志刚不同程度受伤,雪佛兰牌轿车受损。后经鉴定,被害人陈伟头面部及肢体部、陈培栋体表、韩道汶体表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张超头部、徐志刚左前臂损伤程度均构不成轻微伤;雪佛兰牌轿车车辆直接损失为4078元。徐茂堂自愿不申请伤情鉴定。
公安人员根据被害人报案,于2015年9月10 日在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井家沟村将被告人刘长民抓获。刘长民归案后,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长民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从严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梁伟 李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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