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都市报讯 (记者 甘国江)“花5488元买的手机只能使用电信卡,这不是变相的限制消费嘛,我向你们投诉,要求商家退款。”2014年12月11日,峨眉山市消费者马某气冲冲地来到峨眉山市工商局绥东工商所进行投诉。
“马先生,你慢慢讲,我们一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接到马某投诉后,绥东工商所立即启动消费纠纷案件调查处理机制。
据了解,马某于几天前在峨眉山市某手机经营部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价值5488元(含100元电话费)。回家后发现该手机只能使用电信卡,而无法使用其他通信卡,马某认为购机时销售人员并没有告知清楚该手机只能使用电信卡,隐瞒了相关信息,导致他以后不能够随意更换其他通信卡。于是马某找到经销商张某要求退款,但经销商张某坚称非质量问题不予退货,双方僵持不下,协商不成,遂马某投诉到峨眉山市工商部门。
随后,工作人员查看了马某的购机票据,找到经销商张某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争执的焦点为购机时销售人员是否清楚告知马某该手机只能使用电信卡,对此,经销商张某对已经清楚告知马某该手机只能使用电信卡无法举证。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绥东工商所执法人员耐心劝导与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张某退回马某购机款5488元,马某退回所购手机。
“非常感谢你们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下次买东西,一定要了解清楚了才购买。”马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此案属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侵权案例。根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本案中,手机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手机时,没有就手机适用电话号码卡的情况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误购,未尽到经营者应尽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经营者理应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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