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罗曦)为切实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乐山市职工大病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行两年。待遇期限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职工大病保险,由用人单位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转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职工大病保险代扣代缴协议,参加职工大病保险;未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范围
已参加乐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
缴费时间
2018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职工大病保险费,逾期不办理。以后年度参保缴费时间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同步。
2018年缴费标准为每人60元,以后年度缴费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支付范围
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超过一定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完全自费);服用特殊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
支付标准
单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以及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超过7000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按50%的标准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
符合特殊药品目录支付条件的药品费用,按50%的标准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特殊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
结算方式
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市境内由定点医疗机构同步结算;在市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垫支,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特殊药品目录内药品费用的结算,根据药品的使用特点、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签订协议的内容等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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