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仲黎
赵某的前妻钱某与孙某有不正常关系,赵、钱二人离婚。离婚后,钱某与赵某仍在一起正常生活,并表示要好好过日子。 2010年农历五月的一天,孙某与钱某外出,在六安市住了几天后,孙某因舍不得家人回到家中,钱某回到家与前夫发生争吵后外出打工。2010年11月19日14时许,孙某在105国道一树林处被赵某驾车撞伤。孙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是蓄意伤害还是欲夺他人性命?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定位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则更倾向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客观要件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主观要件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赵某在造成孙某受伤后不仅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反而逃离现场,对孙某的可能死亡正是一种放任的行为。区分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应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的全部事实,即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主观上对死亡具有认识且持希望或放任心理的,是故意杀人罪;客观上实施的是伤害行为,仅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且持希望或放任心理的,是故意伤害罪。
实践中,只要查明以下情况,不仅能直接说明行为属杀人性质还是伤害性质,而且能说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1)行为人使用的是何种犯罪工具?该犯罪工具的杀伤力如何?犯罪工具是预先选择还是随手取得的?(2)打击的部位是什么?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是特定选择要害部位打击,还是顺手可能打击某部位就打击某部位?(3)打击的强度如何?行为人是使用最大力量进行打击还是注意控制打击力度? (4)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继续打击?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终止犯罪行为? (5)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环境如何?是行为人特意选择的时间、地点还是随机的时间、地点?案发当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 (6)行为人是否抢救被害人?对死亡结果表现出何种态度?(7)行为人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是如何预谋的? (8)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什么关系?是素有怨仇还是关系较好,是素不相识还是相互认识?本案中,车辆作为一种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行为人赵某作为一名驾驶员能够充分认识到车辆可能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和后果,通过证人可知赵某在见到孙某后突然加速撞向孙某,高速行驶的车辆杀伤力相当大;再者赵某因其前妻与孙某的关系,与之早有怨仇,怀恨在心;最后赵某在撞倒孙某后不仅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反而逃离现场,对孙某的死亡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另赵某在车子撞倒孙某后又撞向楼板,直至轿车熄火不能继续对孙某进行伤害。综上所述,赵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不理智的报复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单位: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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