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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费引起的离婚诉讼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4-08-26 20:29   https://www.yybnet.net/

在不到半年时间内,妻子便将丈夫六七万元转业费全部花掉买了补品,为此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然而,今年8月,这起离婚案件经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驳回丈夫诉请。

周先生诉称: 2009年8月与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下半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自己于2000年至2012年一直在部队服役,2013年下半年正式转业回家。婚后两人相处时间很少,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从部队转业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并导致双方家庭矛盾。同时,自己从部队领取的一次性转业补贴7万多元,除1万元用于家庭开支,余下6万元全部让妻子私自占有。无休止的争吵使双方皆身心疲惫,妻子也于去年底就回娘家住至今未归,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面对丈夫的指责,李女士认为:双方感情深厚,不同意离婚。双方长期分居,回娘家也是没安全感所致。丈夫所说的转业费中的6万元的确是自己占有,但这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判离的话,丈夫必须补偿自己20万元。

当询问李女士是如何花掉6万元时,李女士表示:因自己偏瘦、身体不好,医生说其体质差,于是就将这笔钱全部用于买补药类吃掉了。

周先生很是生气,李女士花掉的6万元复员军人转业费,应当属于自己个人所有。李女士要求的20万元的补偿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周先生诉称双方感情破裂,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在日常生活中的争吵,是因双方缺少沟通所致,只要日后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许周先生与李女士离婚。

·方芳·

本案中财产分割主要涉及到军人转业复员费,是否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 《司法解释》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这样一算本案中周先生7万余元的转业费实际也只有4000多元是属于周先生与李女士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依法未判决周先生与李女士离婚,也就无须对夫妻财产进行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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