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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后死亡退伙款转移至继承人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5-01-27 20:00   https://www.yybnet.net/

舒城男子穆某与他人合伙承包了某路基改造工程,中途决定退伙,并按工程量结算了工程款,未料款未到手,不幸死于车祸,其继承人在向合伙人杨某索款时总是遭拒,双方发生讼争。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支持了穆某妻子和两个儿子的诉请。

穆某的妻子张某和其两个儿子称:丈夫穆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穆某生前与杨某合伙承包了路基改造工程,并进行了前期施工,后杨某与其夫商议将工程转交给杨某一人续建,双方对前期工程量进行折算,杨某向穆某出具欠条一份,欠穆某18000元。现该工程早已完工,杨某已取得工程款,但总是不予给付。2014年年底,张某和其两个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他们欠款18000元。

经审理查明,穆某生前同杨某合伙承包了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舒城县某大市场路基改造工程,并进行了前期施工。后因穆某退出合伙,2012年10月10日经双方清算,杨某向穆某出具欠条,载明欠穆某人民币18000元,并在欠条上注明等拿到某房地产工程款后一次付清。然而穆某去世后,穆某之子多次向杨某催要欠其父工程款,杨某均未给付。

经查,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杨某所做路基工程款支付于杨某。法院认为,杨某与穆某散伙后出具欠条欠穆某应得工程款18000元,事实清楚。杨某在取得工程款后,理应及时将所欠穆某的工程款给付穆某亲属。张某和其两个儿子系穆某的继承人,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杨某支付张某和其两个儿子人民币18000元。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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