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禁止在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殡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市政府大力倡导文明、绿色祭祀,祭祀市民应尽量减少香烛和冥币等可燃祭祀用品的使用。
二、禁放区域:市南寿山墓园及市殡仪馆所辖区域,龙马潭区状元山公墓、大龙山农村公益性公墓所辖区域,纳溪区老君山公墓所辖区域。
三、责任追究。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要求,带头响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文明、绿色祭祀的规定。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纪问责。
五、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人民政府及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殡葬区管理单位做好禁燃禁放相关工作;公安、环保、安监、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禁燃禁放工作。
六、各殡葬区管理单位要加大对文明、绿色祭祀的宣传,以安全、环保为主要内容,采用鲜花、音乐、诵读等方式,引导市民自觉摈弃丧葬陋俗,提倡文明祭祀,着力给市民营造一个文明、有序的祭祀环境。
七、本通告自2017年1月16日起施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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