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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紧盯任前任后

来源:安徽日报 2014-05-27 22:12   https://www.yybnet.net/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 《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重点就“审查什么、如何审查”“监督什么、如何监督”以及审查与监督成果的运用等作出具体规范。这是安徽省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对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作出规定,有许多创新亮点,本

报今日对此进行解读。

适用对象为“一府两院”工作人员

原文

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对象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以及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派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解读

提请初审时,法规草案名原为《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草案)》,其中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对象还包括: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综合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以及工作机构副主任。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李行进介绍说,草案初审过程中,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本法规制定的主旨应当是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法规的适用范围应当突出重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对象是“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本着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精神,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对象明确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按照“审查什么、如何审查”“监督什么、如何监督”的明确思路,表决通过的《规定》因此将该法规名称修改为“《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并对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对象作出了修改。

规范任前审查程序

原文

省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前审查,按照初步审查、法律知识考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听取汇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等程序进行。

■解读

根据规定,提请机关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人事任免案报送任免工作机构。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反映提请任命人员简历、现实表现等内容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若报送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任免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提请机关予以修改、补充。

对于法官、检察官等拟任命人员,《规定》明确指出,任免机关在进行书面材料初步审查时,应当依法对其是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以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等情况进行审查。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得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拟任人员若被举报,人事任免案暂不提请审议

原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及拟任命人员存在的问题,由任免工作机构转交提请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提请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作出调查结论前,相关人事任免案暂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解读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李行进介绍,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组成人员指出,对拟任命人员举报的处理,应当明确调查处理的时限和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的时限;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向举报者反馈。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鉴于不同问题的调查处理,其难易程度和复杂程度不同,所需时间不一,法规中难以规定具体的时限,但规定调查处理结果向任免工作机构反馈的时限是必要的。反馈时限的设置应当考虑由提请机关自行调查处理,以及转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两种情况。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表决通过的《规定》明确,提请机关应当在其调查处理后或者接到有关机关调查处理结果后十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任免工作机构。对实名举报的,任免工作机构应在收到调查处理情况后十日内,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规定》还明确提出,提请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作出调查处理前,相关人事任免案暂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提请任命前要过“法律关”

原文

任免工作机构应当在主任会议召开前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

■解读

“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才能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能力,提升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任前要过“法律关”的规定,来自《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凡是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还会公布。

《规定》将这一成熟经验上升到地方法规层面,明确拟任命人员必须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

任命人员应当定期述职

原文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以及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每年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经主任会议研究,也可以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述职。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法官、检察官每五年至少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一次。每年述职的具体人员由任免工作机构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机构确定。

■解读

这部法规在任后监督方面,重点规定了“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建立“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定期述职报告制度,是其中一种监督方式。 《规定》还明确了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勤政廉政情况等。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还应当报告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等情况。

审议过程中,有组成人员提出,书面述职报告应当印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对述职报告应当进行评议、评价,规定对述职报告的后续处理问题。 《规定》因此在草案基础上增加了相关条款,要求书面述职报告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口头述职报告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进行审议。组成人员对述职报告的意见,由任免工作机构汇总,向主任会议报告后,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向述职人员反馈。

把对“人”的监督融入对“事”的监督之中

原文

省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或者工作评议等工作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审议意见书、满意度测评结果、执法检查报告等,交由任免工作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通报相关机关,作为相关机关了解、考察“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以及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秦亚东介绍说,把对“人”的监督融入对“事”的监督之中,是《规定》在任后监督方面的特色之一。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有关审议意见书、满意度测评结果、执法检查报告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同级党委纪检、组织等机关,作为了解、考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以及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以利于同级党委及相关部门的干部管理工作。

根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或者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过程中,对反映涉及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对人民群众或者人大代表反映强烈、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转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调查处理后十日内将情况等书面通报任免工作机构。

此外,对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省人大常委会还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完善代表监督,发挥社会监督

原文

省人大代表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 “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任免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按照《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办理。有关机关应当书面答复省人大代表,并抄送任免工作机构。

■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纪荣荣说,《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制度,强调了社会监督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规定》,省人大代表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和意见等,交有关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复。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涉及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 “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问题,由任免工作机构转交提请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提请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任免工作机构。提请机关应当在其调查处理后或者接到有关机关调查处理结果后十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任免工作机构。对实名举报的,任免工作机构应在收到调查处理情况后十日内,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原文

“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应受降级、撤职等处分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职或者撤职。

■解读

在任后监督方面,《规定》还建立了与有关部门的工作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制度。

根据《规定》,有关机关对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进行的机关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等检查、考评、考核情况,以及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情况,应当在结果确定后十日内书面通报任免机构。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有关机关应当于处分或者处罚决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处理决定抄送任免工作机构。

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可借鉴

原文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

在法规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人大建议,这部地方性法规最好

能够适用于全省各级人

大常委会。

“我们认为,规

范各级人大常委会

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工作是必要的,但是鉴于这项工作尚处于探索之中,各地发展也不平衡,目前制定统一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秦亚东表示,《规定》仅就省本级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作出规定,以期对全省各级人大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同时,根据市县调研意见,《规定》增加了市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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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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