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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捡哑炮被炸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安庆晚报 2011-03-17 23:12   https://www.yybnet.net/

 

编辑同志:

今年正月十五,我邻居刘某在自家门前放完鞭炮后,便回家吃团圆饭了,很多没有响过的鞭炮散落一地。我6岁的儿子和其他几个孩子看见后,便一起去捡落在地上没有响过的鞭炮玩。突然,我儿子手里拿的一个鞭炮炸响了,他的手掌顿时血肉模糊,后我将他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我为此事找到刘某,要求他承担儿子的医疗费,但他却说鞭炮是我儿子自己捡的,跟他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请问我该找谁索赔?

 

 

读者:汪学惠

汪学惠读者:

首先,你邻居刘某所燃放的鞭炮在点燃时不响,却在点燃后一段时间才响,很明显是有质量缺陷的产品。《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要求该鞭炮的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邻居刘某是有过错的,因为燃放鞭炮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尤其是在周围有小孩子的情况下。作为成人,刘某在放完鞭炮后,应当预见到周围的小孩子有可能会去捡没有响过的鞭炮,从而发生危险,但他却疏忽了这一问题,因此,刘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为受害者一方,你儿子系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和控制能力,根据他的经验、智力等状况,是不可能预见到捡哑炮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因此不存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但你作为你儿子的监护人,放任孩子到比较危险的地方去看热闹,这与孩子因捡没有响过的鞭炮被炸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你在孩子的监护上具有漏洞,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是有一定过错的,故亦应自担一部分责任。

 

 

方平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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