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王鹏和前妻李菲离婚时,曾就孩子的探视权达成协议。协议中载明孩子由王鹏抚养,王鹏一次性补偿李菲30万元,李菲从此再也不能与孩子有任何联系。离婚后,李菲拿着王鹏给她的30万元回了老家。王鹏以为她从此就不会再回来了。然而8个月后,李菲又回来了,并且还到法院起诉王鹏,要求每月探望孩子两次。在法庭上,王鹏拿出当初和李菲签订的协议,但法院还是支持了李菲的诉讼请求,判决她有权每月探望孩子两次,而王鹏要予以配合。拿到判决书,王鹏非常纳闷,自己和李菲自愿达成的协议,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官点评】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虽然公民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这种处分行为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由此可知,探视权是法律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一种具有身份特征的法定权利,除法定情形,法院判决终止探视权外,一方无权剥夺对方的探视权。另外,被探视也是孩子的一种合理需求,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保证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依然能感受到父爱和母爱的共同呵护。
据此,王鹏用金钱的方式“买断”前妻李菲的探视权,虽然是他们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该协议在内容上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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