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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恶意中伤他人 构成侵权被起诉

来源:眉山日报 2019-05-09 07:1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洪法宣 廖文凯)日前,洪雅县人民法院槽渔滩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微信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前不久,洪雅人张某在3个微信群都收到杨某侮辱诽谤自己的信息:“洪雅县大骗子:姓名张某,工作单位:洪雅县xx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将xx小区房子卖给我,谁知还未过户,房价猛涨!她便找各种理由反悔……”“就是这个大骗子、恶棍”,并配发张某的图片。对此,张某没有选择“以牙还牙”,而是选择到法院起诉杨某。

原来,杨某和张某是同乡,张某的母亲是杨某的缝纫师父,双方关系较好。2017年,杨某想购买张某的住房,但因房价、房屋维修费用的处理及房屋搬离等问题双方发生矛盾,杨某心生不满,从2018年起将张某的相关情况编成消息在3个家乡人微信群(群人数达到693人)里发布,并对其母亲进行侮辱。张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于是将杨某起诉至洪雅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洪雅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3个微信群里对张某及其母亲进行不良评论,导致张某个人社会评价降低,杨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杨某的侵权事实均是通过信息网络即微信群实施,其影响范围主要是微信群成员,所以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在侵权事实对张某造成不良影响的3个微信群里以文字的形式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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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洪雅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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