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遂宁、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十三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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