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覃宏玲通讯员 陈桂英)投保一年平安无事,交强险过期后3天却出车祸,死者家属告车主索赔。昨日,隆安县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进行宣判,判决车主黄某先按交强险的标准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不足部分按其承担次要责任赔付死者家属1.37万元,总共赔偿12.37万元。
据悉,去年8月,卢某驾驶小型轿车由隆安县古潭乡往那桐镇方向行驶途中,因超车与在前方同向行驶的黄某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碰撞,卢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无证驾驶、醉驾、车辆未定期年检、超车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车辆未定期年检、载物超重,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的次日,黄某赔偿卢某亲属1万元。同年10月,卢某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11万元,超出部分由黄某按事故责任赔偿30%。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是拖拉机的投保义务人,交强险到期后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卢某亲属请求黄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当支持;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黄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理评析
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的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对于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保险期满未续保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相关规定,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由于黄某的拖拉机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致使事故受害人卢某的亲属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赔偿,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判决由车辆所有人黄某先参照交强险标准进行无条件赔付11万元,不足部分再按黄某的次要责任承担10%,即1.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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