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绵阳市出现了数家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我局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擅自从事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进行整治。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依法经所在辖区县(区)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许可,并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在下列地点不得设立娱乐场所:(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希望广大市民谨慎投资,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全文查询网址:www.ccnt.gov.cn)。
特此公告
绵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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