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鑫昇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租赁我司位于绵阳市滨江路5号华腾·碧水映象一楼商业用房,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已解除与你司签订的 《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现特公告通知,你司须于2015年2月25日前搬离你司留滞在房屋中的所有物品,交回腾空房屋。逾期不搬离,视为你司放弃留滞在房屋中物品的所有权,同时我司保留追究你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公告
绵阳市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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