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下列企业(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在2010年度年检截止日期前未接受企业年检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下列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当事人在2010年6月30日前未接受2010年度企业年检,攀枝花市工商局于2011年6月22日在攀枝花日报发布了限期接受企业年检的公告,我局于8月16日在攀枝花日报刊登了限期接受企业年检的公告,告知当事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接受年检,当事人至今仍未到我局接受年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仁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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