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国税稽处〔2014〕19号
攀枝花市云联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3年1月16日至2013年3月5日对你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1年7月取得攀枝花市攀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177,200.00元,进项税额200,124.00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0,124.00元。根据我局已查实的攀枝花市攀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你公司从攀枝花市攀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13份确认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应转出进项税额、补缴增值税200,124.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增值税200,124.00元。该增值税不加收税款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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