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刘艳霞:本院受理原告钟京潘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宗江:本院受理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诉你方与被上诉人孙继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潍民四终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寿光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小梅:本院受理原告刘金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盛财、贾丽云: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与被告李成林、李爱娟、王海涛、刘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盛财、贾丽云: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与被告李成林、李爱娟、王海涛、刘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盛财、贾丽云: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与被告李成林、李爱娟、王海涛、刘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登坤、李克梅: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娟、朱兆宝: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扈炳福、刘娜娜、朱海峰、徐宁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庆鹏商砼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潍坊鲁元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陈玉梅、袁振海、王光春:本院受理袁伟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英军:本院受理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立军、王英军、王东伟、王玲玲、王胜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柳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邑市人民法院
姜亚莉:本院受理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孙有年、齐再红、姜亚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昌商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张永亮:本院受理田铁军诉张永亮、鞠志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柳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邑市人民法院
李东昌:本院受理王妮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光常、张庆梅、王光岭、王均丽、杜健、王惠卿、吉利彬、胡晨辉、潍坊宏发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市盛辉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君伟经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奎商初字第15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永忠、孙晓静、陈建卫、温馨、考爱红、陈乃营、潍坊丹尼斯顿服饰有限公司、潍坊市合利合众商贸有限公司、潍坊俊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奎商初字第16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肖怀进、张秀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奎商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宋敏、李代军:本院受理山东正银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奎商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付元利:本院受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诸民重初字第12号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5)潍民四终字第40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沈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勇与你、闫保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诸昌民初字第369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昌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程志伟、韩璐、王加军、董艳、郑明江、郭建英:本院受理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诸商初字第1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程志伟、韩璐、王加军、董艳、郑明江、郭建英:本院受理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诸商初字第1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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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青岛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