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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青黄人社监令字【2015】第10546号)。本局于 2015年 9 月7日给你单位公告送达了《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青黄人社监询字【 2015】第 3731号),要求你单位于 2015年9月 11 日前,提报相关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报相关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责令改正: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 5 日内提报相关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指令的,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行政罚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本行政机关地址: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便民服务大厅
联系部门:青岛市黄岛区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0532-83189157 联系人:孙朝晖、郝旻 )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 年 9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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