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郝雪莹通讯员马桂山姜自强报道
本报青岛讯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5〕92号),明确自今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据测算,取消7项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山东每年将减轻水运企业负担约4.2亿元。
据了解,自10月1日零时起,海事部门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船舶港务费在其中占据主要份额。船舶港务费是海事部门针对船舶在港口装卸货物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轮每净吨收取0.25元,外轮每净吨收取0.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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