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 张红中) 19日,记者从商洛市有关部门获悉,洛南县县委原书记雷二虎受贿案日前宣判,其受贿17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据介绍,该案指定由山阳县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为,雷二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4万元,价值16.98万元轿车一辆,构成受贿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据了解,雷二虎于2005年到洛南县工作,历任洛南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2011年3月起,任中共洛南县委书记。2015年5月21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雷二虎决定逮捕。
2016年3月,商洛市纪委对雷二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后披露,雷二虎在任洛南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作调动、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已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决定给予雷二虎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涉案款物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前,洛南县县委原副书记、原县长刘明智也因受贿215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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