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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居住半年以上可申领居住证

来源:西安日报 2016-09-15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朱雪娇 实习生 闫杜鑫)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透明度,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省法制办将正在审查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26日。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输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随同监护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受办学规模限制不能接收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的学校。

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与省法制办和省公安厅联系。省政府法制办联系人:矫慧丽,电话:029-87294499,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省公安厅联系人:乔晨旭,电话:029-8616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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