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欣)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今年对陕西省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
此次生活补助费调整范围是,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陕西省民政部门管理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补助标准是,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49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54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606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907元(含医疗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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