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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美好 聚焦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审议

来源:陕西日报 2018-09-26 07: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秦骥见习记者杨波

气候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9月25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

根据地方、部门和专家意见,参照中国气象局、国家保密局关于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备案、涉外气候资源探测活动批准以及保密的规定,条例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通过建立探测站点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探测。”此外,条例还增加了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关于气候资源保护,与会人员认为,可以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将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以及区域性气候资源特点,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气候敏感区域、气候资源丰富区域应当划入气候资源保护区域,予以保护。气候敏感区域和气候资源丰富区域的划分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气候资源保护区域内不得批准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建设项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有序发展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了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应当科学有序进行,符合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要求,以及太阳能、风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布局、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行均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内容。

此外,草案修改二稿在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规定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建设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作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予以审查。条例增加了第二十三条,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要求和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此外,条例还增加了第二十四条,对承担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机构及人员行为作出规范,要求不得伪造气象资料,篡改原始探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论证结论,并对可行性论证的内容和评估结论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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