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购房者看中房子后绕过中介公司联系房主完成后续购房事宜的行为,被业内称之为“跳单”,这是颇让中介公司头疼的事。如果是房主先在A、B、C、D四家中介公司登记卖房信息,那么购房者是否该承担被“跳单”牵出的违约责任?
购房者被“跳单”
前不久,王先生决定在达城西外买一套二手房,先后通过多家中介公司看了五六套房子,最终决定买下金兰路附近的一套房子,并很快与房主签下房屋买卖合同。但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多家中介公司要他承担“跳单”违约责任,其理由是他绕过中介公司与房主达成了交易。
“我只买一套房子,却面对有4家中介公司,我当然选择报价最低、服务质量最好的中介公司。我为什么要通过另外3家中介公司签合同?我又不是钱多没处花。他们追究我违约,这简直就是无理取闹。”王先生介绍,他在看房过程中发现,A、B、C、D四家中介公司都带他看过金兰路附近的一套房子,其中B报售价62万,C报售价58万,两者价格悬差4万,“我当然选择通过报价最低的中介公司与房主签合同了”。
没细看《求购确认书》
王先生出示了一份曾与中介公司签下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其中第2、4条约定,从王先生验看房子的时间算起,他本人或与其有关联的人半年内,不可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绕过中介公司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如果王先生绕过中介公司与房主达成交易,他就得承担以房子实际成交价的10%,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家公司都向我追责,我要共计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王先生称,A、B、D三家中介公司获知他已经买下房子,均以王先生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销售信息,然后故意跳过中介公司,私自与第三方签订购房合同为由,声称王先生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要求王先生按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5.5万元。
购房者有权选择“性价比”
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李威律师就王先生买房遭遇被“跳单”追责的经历给出的意见是,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李威律师还表示,原产权人(原房东)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的,而王先生及其家人是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其最终选择与C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是基于报价低、服务好等原因,因此王先生并没有利用其它中介公司的信息、机会,故应当不构成违约。 (本报记者杜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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