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蒙冤蹲了十多年大牢,2007年被改判无罪,如今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却得不到支持,我实在想不通! ”近日,砀山县关帝庙镇邵陈楼村75岁老农王忠志,带着一大沓材料来到报社,倾诉自己的坎坷维权遭遇。
拒当村会计 惹来大麻烦
王忠志说,他1936年生于砀山县关帝庙镇邵陈楼村一贫农家庭,1957年以优异成绩从徐州二中高中毕业。在当时,他算是鲜见的知识分子了。村中一领导非常器重他,不断地做工作,希望能将他留在村中当会计,但王忠志不想放弃学业,经过反复考虑,回绝了村领导的好意。谁也没料到此举却惹来了大麻烦——村里以王忠志不服从指挥为由,将其送到看守所。
“我以为最多半个月就会放出来,谁也没想到竟蹲了10多年! ”回忆当初,王忠志长长地叹了一口气。被关12天后,有关单位以涉嫌“组织犯罪小集团”的名义对王进行了审查。1958年8月25日,砀山县法院判处王有期徒刑6年,并将其送往该县一机械厂劳动改造。
服刑数月后,王忠志借机逃离机械厂到北京申诉。在有关部门的过问下,砀山县派人前往北京处理此事。当时在京时称案子错了,要把王接回去重新安排上学。然而没多久,1958年12月26日,砀山县法院又作出砀法刑字第1678号判决,对王忠志加刑四年,与前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同时,将其送到砀山果园农场劳动改造。 10年服刑期满后,王忠志被释放回家,而此时家已不成家——父亲离世,母亲哭瞎了双眼,妻子带着幼子早已远嫁他乡。
法院改判无罪难获国家赔偿
出狱后,王忠志为证明自己无罪,踏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经过他不断地努力,2007年1月11日,砀山县法院作出了 “刑复字(79)第307号”刑事判决书:撤消了1958年“砀法刑字第1678号”刑事判决,确认对王忠志“十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判决是错案,宣告其无罪。而此时,王忠志已从一名20多岁的小伙变成了70多岁的老汉。
之后,王忠志向砀山县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砀山县法院认为其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4月5日,王忠志又向宿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宿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予以驳回,不予赔偿”的决定书,认为《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王忠志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应由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既然是一桩错案,我被错关这么多年,耽误了我的一生,为何竟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对上述结果,王忠志认为,两级法院的不予赔偿决定没有说服力,自己说啥也不能接受。
法学专家:谁判错谁赔偿
“根据‘谁判错谁赔偿\’的原则,王忠志依法应得到国家赔偿,这是毋庸质疑的。 ”对此,安徽省政府法律顾问、安徽省知名法律专家陈宏光教授认为,王忠志案是错案,且2007年已依法纠错得到改判,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因此,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是砀山县人民法院,王忠志在收到改判判决书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国家赔偿,依法应得到支持。
王忠志依法能得到多少国家赔偿金,应该如何计算?陈教授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陈宏光教授认为,王忠志2007年被宣告无罪,王应得到的每年赔偿金应以2006年安徽省农民年平均收入计算。
对于王忠志的赔偿诉讼请求,砀山县法院、宿州市中院均予以驳回,下一步该怎么办?陈宏光教授表示,王忠志的诉讼请求尽管被驳回,但他仍可以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司法救济措施,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姜红文/图
虽已风烛残年,王忠志还在继续为影响他一生的错判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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