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砀山县周寨镇程某到镇法律服务所咨询,称今年10月2日,他将自己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借给朋友吴某使用。吴在去县城路上,将一行人撞成重伤。交警大队认定:吴负全责,并查明:肇事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肇事人吴某有驾驶该型号车辆的驾照。由于借用人吴某赔偿能力有限,受害人准备将车主程某和借车人吴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程某问:他无偿出借机动车,借车人驾车肇事,车主是否该承担责任?
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统一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出借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出借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就不需承担责任。
出借人即车主存在什么样的过错才承担责任呢?根据有关规定,一般来说,车主要承担责任的过错情形有以下几点:一是出借的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比如制动性能不良;二是出借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如无证或报废车辆;三是未对借用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如借给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四是将车借给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人,如醉酒的人。
在本案中,程某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车辆出借给有驾驶证的吴某使用,已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事故受害人可要求保险公司和车辆使用人吴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吴某承担赔偿责任,车主程某不承担责任。
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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