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协助本单位讨外债,签订了“返点”协议,却在应返还的比例外侵吞公款。近日,经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公诉的砀山县粮食局法律事务室原主任于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于某某1998年开始任砀山县粮食局法律事务室主任。当年,该局制定了 “法律事务室办案费用包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了法律事务室办理经济案件追回粮食局外欠款按比例提取办案费用的相关事宜,并根据款项拖欠时间、本地、异地等情况设置了不同提取比例。在 1999年至2007年间,于某某在为砀山县粮食局下属的西城粮站、天力面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清欠货款、收回租金及处理其他纠纷的过程中,并未将收回的款项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上缴,而是隐瞒已追回欠款的事实,直接将部分公款据为己有,合计173333元。
埇桥区法院一审以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不服上诉,埇桥区检察院以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抗诉。 (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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