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再嫁妇女的承包地,一直由前夫哥哥耕种。在最近搞土地确权时,前夫哥哥要求将其弟弟和丧偶女的承包地登记在他名下,由此发生纠纷。近日,砀山县周寨镇司法所调解认为,应将改嫁女和其前夫的承包地登记在改嫁女的名下,为改嫁女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砀山县周寨镇李某1991年1月与张某结婚,她和丈夫张某共从村集体分得4.2亩承包地。 2005年3月,丈夫张某因意外死亡,她和前夫的承包地一直由前夫的哥哥无偿耕种。2008年李某改嫁到相邻的玄庙镇,在玄庙镇村里没有分得承包地。去年下半年,镇政府搞土地确权,她这才明白了国家的土地政策,回到原来村要求前夫的哥哥退回她的承包地,并要村里将土地确权给她。而前夫的哥哥以李某已改嫁别的地方为由,要将弟弟和改嫁女的承包地登记在他名下,并拒绝退地。无奈,李某只好到周寨司法所申请调解。
周寨司法所从镇政府档案室调取了2000年3月二轮承包时有关档案,《宿县地区耕地承包合同书副本》等资料上显示,二轮承包时,张某和李某确实以一个家庭承包户承包了集体4.2亩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据此,李某虽然已经改嫁,但对其承包地仍有承包经营权。因张某与李某是以一个家庭承包户承包的,李某前夫的承包地,应该由户内的李某继续承包。
通过释法明理,李某前夫的哥哥终于同意将李某和弟弟的承包地登记在李某名下,并确权归李某。因承包地被李某前夫的哥哥栽上了桃树,且桃树正值盛果期,经进一步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的承包地4.2亩无偿转包给李某前夫的哥哥,转包期为5年;到期后,李某前夫的哥哥必须无条件将承包地退还李某。 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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