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销毁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制定了《宿州市市级财政票据销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销毁的范围和程序。
财政票据的销毁范围是:已使用且已满保存期限的财政票据存根;因毁损变质不能使用的财政票据;因改版、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或按政策规定已停止使用的财政票据;因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责变更等原因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办法》规定财政票据必须由购领单位向市非税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宿州市市级财政票据销毁明细表》,连同《票据购领证》报市非税局,经市非税局审核后与单位商定销毁时间、地点,并派人进行现场监督销毁。《办法》的实施将推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避免财政票据流失,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唐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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