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我局根据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2)泰山执字第772-4号执行裁定书》及《(2012)泰山执字第772-30、20、23、21、41、42、43、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泰安日报发布公告,告知土地证号为泰土国用(2009)第T-0082号、泰土国用(2009)第T-0083号、泰土国用(2009)第T-0085号、泰土国用(2009)第T-0095号、泰土他项(2011)第T-0404号、泰土他项(2009)第T-0110号、泰土他项(2011)第T-0406号、泰土他项(2009)第T-0111号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于10日内将原土地权利证书交至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山区分局地籍科,原土地权利人没有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原土地权利证书交回,现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宣告泰土国用(2009)第T-0082号、泰土国用(2009)第T-0083号、泰土国用(2009)第T-0085号、泰土国用(2009)第T-0095号、泰土他项(2011)第T-0404号、泰土他项(2009)第T-0110号、泰土他项(2011)第T-0406号、泰土他项(2009)第T-01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山区分局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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