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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一公职人员被判犯诈骗罪以被拆迁人身份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

来源:大江晚报 2014-09-25 18:34   https://www.yybnet.net/

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被拆迁人的身份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49360元。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了彭某某要求判处其无罪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彭某某,女,1965年10月出生于南陵县,大专文化,案发时系南陵县民政局某科副科长。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2日,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南陵县社会福利院(系国有公益事业单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福利院国有土地上1500余平方米的老旧房屋,涉及福利院职工住用公房21户面积计1184.58平方米,其中彭某某户69.16平方米。

时任南陵县社会福利院副院长(主持工作)的周某某代表被拆迁人负责被拆迁方的工作,时任南陵县民政局某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的彭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找到周某某,要求在拆迁补偿上给予关照,周某某表示将给予关照。

2011年6月21日,彭某某按规定和合同约定领取了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时间内交房奖励、临时过渡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四项计12037元。2011年8月22日,周某某受彭某某的请托,隐瞒彭某某丈夫林某某已参加过房改的事实,以彭某某户从未参加过房改(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此次拆迁应享受被拆迁房屋市场价40%安置补助费的政策为由,单独向南陵县民政局、拆迁办、国资办补充报告并说明此系前期工作疏忽漏报,因而获得批准,使彭某某于2011年11月4日领取拆迁安置补助费49360元。

2012年8月24日,南陵县民政局认为福利院职工彭某某等十户未参加房改、在拆迁协议中漏算南陵县关于拆迁方案中规定的放弃实物安置补助费,通过县财政局向县人民政府请示,要求追加发放彭某某等十户放弃实物安置补助费130863元获得批准,其中彭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领得16598元。综上,彭某某先后三笔获得拆迁补偿款77995元。

另查明,彭某某丈夫在公路管理机关任职,1998年7月在南陵县公路分局参加单位房改时以成本价4209.66元购买了39.77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已退款65958元。

南陵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虽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其骗取公共财物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以被拆迁人身份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493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处其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对其作出无罪判决。该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批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法驳回了彭某某的上诉。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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