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付君兰)为了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出台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管理。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成为广大缴存职工购房重要资金来源,截止到2013年5月底,全市已有6万户职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了安居。但芜湖市也存在少数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停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现象。为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出台文件规定:芜湖市(含四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除国家政策规定外(如退休),应该按贷款时确定的缴存额继续缴存,不得停缴或随意降低缴存额。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调入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或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的,要以个人名义开户办理缴存手续,同时,月缴存额不能低于住房公积金月还款额。
据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将加强贷款后缴存管理工作列入今年一项重点工作,将通过在媒体发布公告、电话催缴等方式,提醒贷后停缴人员及时规范缴存公积金。对贷款后连续逾期6个月以上未足额缴存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委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办理的贷款,或按照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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