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与四川的一家公司于去年8月份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向这家公司在芜湖的项目部供货,货款100多万。我们在供货完之后,对方只付了二十多万就不再支付。后来几经催促无果才起诉到法院。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对方愿意偿付余下的八十多万。结果就在四川这家公司仅仅支付了十多万后,就再也无法联系。后来我们通过多方打听,才知道这家公司已经注销了,股东都回老家去了,还剩七十多万的货款未付。请问:我们该找谁清偿该债务?
答: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不依法对公司债务进行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要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2》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你们公司可以找四川这家公司的股东要求清偿这笔债务。□ 在线律师 田小龙 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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