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前,男方按习俗向女方支付的聘礼、聘金。目前,在我国订婚给付彩礼现象仍有出现,因婚姻缔结不成导致彩礼返还纠纷的也屡见不鲜。近日,弋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男方诉求女方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
2013年春节期间,刘飞与于晓燕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节后后者独自赴无锡打工。2013年3月25日,双方按约定举办了订婚仪式,刘飞父母给付于晓燕彩礼60800元。此后,两家人关系近了不少。考虑到长期在外打工也不是长久之计,于晓燕便回到芜湖,与刘飞亲友合伙经营一家商店。
让两家人没想到的是,商店才开了不到一个月,于晓燕与刘飞亲友便产生了矛盾,最终导致合伙关系终止。
此后,于晓燕向刘飞提出,他必须与亲友断绝关系,并将准备用于婚后居住的房屋于婚前过户至自己名下,且婚后不生育孩子,立下同意字据,具备上述条件才结婚,否则婚约终止,彩礼不退。
听到女方这些苛刻的要求,刘飞及其家人打了退堂鼓。他们认为,刘飞与于晓燕双方已丧失婚姻基础,同意退婚,并开始向于晓燕索要彩礼钱。为此,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刘飞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于晓燕返还订婚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本案中,原告刘飞举出了相应证据证实被告于晓燕收受了其父母给予的60800元彩礼,对此被告于晓燕也予以承认,现双方都同意解除婚约,被告应返还彩礼。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于晓燕将60800元彩礼返还给刘飞。(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饶剑 苏元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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