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管理,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出台了相关规定(房金委[2013]5号文):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继续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内容如下:
一、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除国家规定政策调整外,必须按贷款时确定的缴存额继续缴存,不得停缴或降低缴存额。
二、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调入新单位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到新账户。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或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的,要以个人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逾期6个月以上未足额缴存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委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办理的贷款,或按照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四、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如工作单位及个人电话、手机号码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将变动信息告知办理贷款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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