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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男子获刑一年被罚十万元

来源:大江晚报 2014-07-16 20:2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从合肥到芜湖,曹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逐渐形成一个超过30人的传销组织。近日,弋江区法院对其依法作出判决。

曹某某,男,汉族,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

2011年4月,曹某某经刘某介绍,来到合肥市从事“连锁经营”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股份”供参加人员购买,第一股为3800元,以后每股3300元,每人最多可购21股,合计69800元。“连锁经营”按参加人购买股份多少分为五个等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和老总。每名加入人员最多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通过其不断发展人员及自己所处的级别不同,然后按不同比例提成,牟取利益,以此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

曹某某于2011年4月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2012年8月转至芜湖继续发展,至2013年6月案发时,先后发展曹某玲、刘某涛、张某雁为其直接下线,曹某玲、刘某涛、张某雁又发展杜某、刘某峰、刘某进等人参加,杜某、刘某峰、刘某进等人则又发展其亲属、朋友等多人参加,以此共发展超过3个层级,逾30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2013年6月17日,曹某某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的份额获得加入资格,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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