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银行卡未丢,存款被转移,储户愤怒不已,可银行不愿赔偿,双方为此闹到法院。谁该为此损失买单?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的二审判决表明,银行因未尽到严格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故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要追溯到2010年。当年6月份,何某在某银行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这张卡开通后,何某一直用该卡归还银行的按揭贷款。
2012年4月23日,何某在这张银行卡上存入14万元。同年4月30日23时许,何某连续收到四条短信,短信内容提示,其卡共被取走6万余元。何某立即拨打某银行的客服电话反映情况,但由于担心被骗,何某并没有按电话提示告知银行卡号和密码。
随后,何某拿着那张银行卡到ATM机上查询发现,其卡上现金已被人取走6万余元,遂拨打110报警。之后,何某又收到短信提示,告知其卡又被人取走5万多元。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查明,何某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伪造的卡在外省盗取现金,共计11万余元。
银行卡中的钱“不翼而飞”,何某向某银行索赔,对方不愿意,双方就此纠纷闹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银行卡内的款项未经本人出示真卡即被他人提取,应视为银行未尽到取款安全及风险防范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何某拨打客服电话之前卡上被他人取走的现金62500元,某银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何某拨打电话之后,没有按电话提示告知银行卡号和密码,导致卡上现金被他人继续取走,以致损失扩大,何某应对扩大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何某和某银行都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何某在开通银行卡时已经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确认,开通了转账功能。于是,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该法院认为,首先,何某在拨打电话之前被转走的62500元及手续费,何某不存在过错,且银行无证据证实系何某丢失密码导致其账户金额被盗走,故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何某在开通卡时已经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确认,开通了转账功能,且他在明知账户已经不安全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提示采取措施,因此对盗取的51000元及其他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某银行赔偿何某经济损失9万余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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