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3年前,陶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三年缓刑,13年后,不思悔改的陶某某因犯受贿罪,又被同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陶某某原系芜湖市水产局财务科长兼水产原种场场长。2001年4月,镜湖区法院审理查明,陶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家农业部下拨给原种场的14万元专项基建资金,后将这笔钱借给朋友作个人经营使用,致使该单位基本建设和正常生产受到一定的影响,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三年缓刑,没有让陶某某洗心革面。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陶某某利用其担任芜湖市渔业渔政管理中心船检站站长职务之便,在芜湖市对渔船进行整改过程中为某船厂介绍业务、放松监管,致使大量渔船未经整改即获得质量合格证书,事后按500元/条标准收取船厂好处费128500元。后被群众举报,在其离退休仅剩7天之时,被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7月24日,陶某某受贿案一审落下帷幕,镜湖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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