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到派出所寻求帮助,这种自投罗网的行为令人啼笑皆非。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夏某某依法判刑。
夏某某1970年出生,山东省郓城县人。2014年10月10日23时许,夏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兴化工厂行驶至龙山派出所报案,因事向民警求助。民警在接待过程中,发现夏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向芜湖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
随后,夏某某被交警部门带至芜湖市红十字医院提取血样。经依法鉴定,夏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夏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记者 饶剑
新闻推荐
本报讯 “抱歉,该公用事业单位暂时不可用,请稍后再试。”这两天,读者范先生使用“支付宝”交电费时,总看到这么一句提示语。这是为何?范先生告...
芜湖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芜湖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