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工资结算和包工头起争执,张某某居然持刀跑到售楼部打砸。近日,该案在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张某某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
2014年下半年,张某某到芜湖某小区在建工地打工,阿华(化名)是包工头。因为未能及时领到工资,张某某心里很不快活。同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张某某找到阿华,两人为工资结算的事产生不快,进而发生争执。其他工友见状,忙将两人拉开。
张某某气不过,当他走到马路边时,恰好看到一个水果摊上有一把甘蔗刀,遂径直拿起刀,打算发泄心中不满。见此情形,水果摊主慌忙追上去,欲要回甘蔗刀,但当其看到张某某一脸怒相时,哪敢上前强行索要。“把刀还给我”,水果摊主一边紧追疾步行走的张某某,一边央求道。
这一幕恰好被阿华看到,阿华认为张某某不敢把自己怎样,但一想到自己停在附近的爱车,他立即担心起来。为防止爱车遭张某某“毒手”,阿华跑到爱车停放处查看,可他等了半天,却始终未见张某某过来。阿华事后才知道,张某某的“目标”并非自己,而是其承包小区的售楼部。
小红(化名)是小区售楼部的一名员工,当张某某手持甘蔗刀跑进售楼部时,她和几名员工正在上班。“我要工资”,张某某一冲进售楼部便大喊道,然后抄起售楼部里的一个铁制垃圾桶把售楼部的沙盘模型砸坏,接着又用一把椅子把展示销售楼盘信息的电子显示屏砸坏。
在此期间有人报警,张某某随后在售楼部现场被处警民警控制。后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张某某损毁财物价值共计1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公司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的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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