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岁幼儿在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中摔伤,幼儿园是否担责?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成为该案判定的关键。
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4岁的小刚在某幼儿园沈巷分园组织的幼儿户外活动过程中,踩空滑梯摔倒受伤。幼儿园老师立即将小刚送往沈巷中心医院救治,并通知小刚的父亲,小刚父亲赶到后将小刚转至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小刚右尺骨骨折。
同年10月21日,小刚治疗终结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定期复诊。在此期间,小刚共支付医疗费9700多元。2015年3月22日,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刚的右腕、右肘、右前臂活动受限,丧失功能超过右上肢功能10%,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刚的监护人遂将幼儿园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案中,小刚事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人,在幼儿园组织的幼儿户外活动中,踩空滑梯摔倒受伤,事实清楚。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因其未对小刚应尽到全面、细致的管理职责,致使小刚身体受到伤害。根据相关规定,作为教育机构原则上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教育机构期间受到伤害,法律规定由教育机构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某幼儿园沈巷分园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小刚受伤一事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根据小刚的各项损失范围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该幼儿园赔偿小刚63800余元。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刘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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