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陈某离职后寻找工作屡次受挫,手头无钱竟动起窃取往日室友钱财的念头,最终自食恶果锒铛入狱。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盗窃案,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陈某原系芜湖某公司员工,任职期间入住公司宿舍,2015年离职后仍持有原宿舍钥匙。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陈某先后六次潜入原公司宿舍行窃,通过翻找床铺窃取被害人李某、章某等人的现金、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后归还原处等方式,共计盗窃财物价值4000余元。2015年12月,陈某在第六次行窃准备离开之际被被害人发现并扭送至公司保安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将陈某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或窃取他人银行卡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以及陈某的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饶剑 汤峻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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