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商家的立足之本,言出必行,承诺必践,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有的商家却出尔反尔,不把诚信当回事,侵害消费者权益,最终也会让自己付出代价。近日,芜湖市12315热线就受理了这样两起商家不诚信的投诉。
宣传优惠不兑现
日前,一消费者通过12315热线反映,其在某经营者处就餐,经营者宣传单页上宣传8折优惠,但是结账时未享受优惠,询问经营者,经营者以活动已结束为由,拒绝给予消费者优惠。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转办至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后经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南路所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道歉并给予补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12315点评:经营者宣传单页是一种广告宣传,根据《广告法》第28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优惠活动如已经结束,就不能再向消费者提供印有优惠活动的宣传单页,误导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优惠活动宣传单页,应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达成约定,经营者应按照约定提供优惠服务。经营者拒不提供优惠,已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承诺退款不算数
近日,一消费者向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反映,其在某展销会上,交付了1000元定金,订购某商品,经营者承诺如消费者不购买,3天内定金无理由退还,消费者现要求退还定金,经营者拒不同意退款。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转办至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后经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赭麓所调解,经营者同意退款。
12315点评:根据《担保法》规定,合同定金在总价款20%范围内视为合同担保,如消费者违约,一般经营者是可以不退还的。但是本案中,经营者承诺了在3天内,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还该定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担保法》有规定,但是经营者3天内消费者可以退款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和消费者有效的约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退还定金。
罗成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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