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阿红怀孕35周后私自中止妊娠,这让她丈夫阿林“很受伤”。此后,阿林认为妻子阿红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遂一纸诉状将阿红诉至法院。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令人唏嘘。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这句话放在阿林家也挺合适。不过,阿林家的问题不是出在他和妻子阿红间,而是出在婆媳关系上。由于阿红平时与婆婆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口角,这让阿林左右为难。
今年6月底的一天,阿红在与婆婆发生争吵后,一气之下离家到其姐姐家居住。此后,阿林的表现让阿红很不满意。几天后,心中愤懑的阿红持计生部门出具的流产证明,去医院将腹中怀孕35周的胎儿进行了产化流产手术。
阿林得知此事气愤难耐,认为阿红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使其精神上受到创伤,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阿红向其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中,阿红未经其丈夫阿林的同意擅自终止妊娠,属于道德问题,并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
故阿林提出阿红剥夺其生育权,应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石腾腾
法官说法
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阿红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阿林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两权利相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因此,阿红对腹中怀孕胎儿进行产化流产手术,不构成对阿林生育权的伤害。阿林、阿红夫妻之间虽有矛盾,但只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遇事共同商量,夫妻之间的矛盾是能够解决的,和好后仍然可以生育儿女,阿林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利仍然可以实现。
进一步思考,本案中妻子阿红草率将自己怀胎八月的孩子流产,其做法显然是不理智的,也有悖于社会遵从的婚姻美德。虽然在本案未对此种违背情理道德的行为予以处置,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会一直置之不理。例如,若双方因此感情出现问题引发离婚诉讼,则妻子擅自流产的行为可以做为法官评定夫妻感情状况的酌定情节予以考量,从而可能对审理结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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