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市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举报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经公安、安监等执法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公安、安监、城管、工商、交通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二、举报方法:市民发现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可拨打“”电话举报;市民发现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可拨打“”电话举报。亦可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举报。
三、奖励标准
(一)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元奖励。
(二)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元至元奖励。
四、奖励程序
由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安排资金,分类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安监部门兑现奖金。
(一)被举报人非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经举报人举报查证属实,且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立案查处并结案的,由受理派出所对照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二)被举报人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经举报人举报查证属实,且经安监部门立案查处并结案的,由受理安监部门对照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举报受奖人员领取奖励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按奖励发放单位要求填写奖励信息表(见附件)。奖励发放单位第一责任人对发放奖励的审批真实性负责,并为举报人保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芜湖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芜湖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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