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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职权被架空起诉公司赢官司

来源:安徽商报 2018-01-18 11:1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李萌)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往往约定了员工的岗位职责,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经协商,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和职位呢?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岗位职责变动引发争议、员工和用人单位对簿公堂的案件。

2009年2月1日,王某与芜湖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岗位为工程部经理。 2016年10月6日,该公司通过内网发布通知,宣布“王某不再负责工程部工作,工作由他人暂时负责”。 2016年10月16日,该公司向王某下发了新的岗位职责通知,确定由刘某替代王某向上级汇报工作,刘某为王某直接主管。

王某收到通知后,认为自己之前是公司的工程部经理,现在虽然还是经理称呼,但是做的事情和普通员工一致,公司单方安排工作,双方并未对新的工作进行合议,自己有权拒绝公司对岗位工作的认定,于是在和公司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拒绝了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去年,该公司以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给予王某两次书面警告处罚后,以员工手册中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受到两次书面警告,将导致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为由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2017年8月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王某和公司对该裁决均不服,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辩称,公司从未擅自变更或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王某岗位和待遇。公司根据内部管理需要,于2016年10月6日对王某担任的工程部经理的职责内容进行少许调整,由其他同事暂时承担汇报工作的任务。从工作职责来看,是减轻而不是加重,从工资待遇来看,是维持而不是降低。这完全是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权限范围之内。王某此后拒绝服从工作安排,对于本应处理的作为经理的日常事务,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一概拒绝承担,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恶劣影响。根据公司《员工行为准则》有关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合同没有违法,不应当支付赔偿金。

日前,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作出判决。

■说法

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的约定,王某在公司工程部担任经理一职,其工作内容由从事具体操作和统筹协调汇报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后部分工作应该更能体现领导职能,是工程部经理岗位必备的职责。

但从公司发布的通知内容来看,该公司把该部分职责调整给了刘某,刘某为王某直接主管,本质上属于调整了王某的岗位职责,按照公司规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或职责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在没有和王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变更王某的岗位职责,导致王某对公司调整工作职责持有异议并在收到通知后拒绝新的工作安排,客观上形成王某被辞退的事实。

不服从公司岗位调整,是否违反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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