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2007年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芜湖市又迎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开展污染源普查对于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状况,准确判断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促进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芜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以2017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对象为芜湖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污染源普查需要广大普查对象的积极配合。”正在紧张开展普查工作准备的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的调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填报普查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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